绿色简约靓丽风格的一款自适应式zblog app下载模板,面向于手机app应用、手赚app应用、网赚app应用分享下载网站设计开发,采用左中右三栏布局响应式结构,APP图标排版、分类展示、大幅轮播图、热门/最新APP模块,二维码扫描下载,支持电脑或手机访问浏览,兼容IE9+、Firefox、chrome及Safari等主流浏览器,在PC电脑端和手机端都具有良好的访问浏览体验。
主题特点:
2007年之前我国实践中采取的是联合定密权+独立定密权的1+1模式,定密机关对政府预算信息采取了宽泛定密的态度,这才是政府预算皆秘密现象背后真正的法律原因。
关于上述规则,在几乎同一时期的公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几乎有相同的阐述,即行政行为若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则是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一般论有着长期而深入研究的叶必丰教授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法学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67)这些研究同样对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推动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就学术论文而言,第一篇主题为行政行为概论的,系胡建淼教授发表于杭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86年第2期的《试探行政违法》。罗豪才和方世荣教授较早地关注到了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目前的主流学说,主要由我国成文法、外国法和外国法学构成,行政法释义学还没有成为主流,更没有主导行政法学。(33)该研究者认为,最早提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分类的是王清云、迟玉收所著《行政法律行为概要》(对外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该书的表述为:以行政法律行为的对象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11)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判不时进行着填补留白式的学说创造,它可能出现在被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庭确定的判例中。‘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专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第67~137页。对此,有学者总结为定密主体含糊、定密程序残缺、定密责任缺漏。
(5)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科学、技术或者经济事项,包括防御国际恐怖主义的信息。笔者认为,推进和建设廉洁政府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就是继续加快改革现行政府预算编制制度,《预算法》应当明确规定政府预算三大账户必须全部设置完备的类、款、项、目四级预算科目,尤其是细化支出—经济分类账户项、目两级预算科目,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让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的违法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行为无法遁形,让所有敏感预算信息从潜水状态浮出水面,处于阳光的照耀之下,从而拆除约束公众对政府预算信息主张知情权的重要隐性程序障碍。[35]因为,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凭借《保密法》第9条的规定,利用程序法意义上的定密权,扩大国家秘密的实体法范围,从而限制公众对政府预算信息的知情权。然而,实践经验表明,公众很难通过依申请公开程序获得理想的政府预算信息。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为收入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支出—功能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三大账户。[6]中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起初,这些申请均未得到批准,最多的理由就是政府预算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参见李建人:《浅论美国情报机关预算信息公开——以阿福特古德诉国家侦监局案为例》,《美国研究》2012年第3期。就实体权利而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预算信息类型十分有限,只有第10条、第12条列举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两种情形。[20]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也从司法程序上确认了特殊需要举证责任,其中的第5条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42]其次要对各级财政机关享有的定密权设置必要的程序约束,规定明确具体的定密程序规则和定密标准。所谓究问权利,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公开的预算信息,公众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要求其依法公开相关预算信息的权利。关于国家秘密的具体类型,该法第9条规定了7类较为宽泛的秘密事项,[31]对国家秘密采取了领域+秘密的宽泛界定态度,择取了6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将其中的秘密事项界定为国家秘密。[30]参见纪建文:《知情权:从制度到社会控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
[37] 所以,笔者的结论是:学界普遍误读了《保密法》。《信息自由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是无差别的任何人[any person],[24]申请人无须任何理由、不作任何区别均有权知悉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举证责任从申请人转移到了行政机关。
[7]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是确立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基本法制架构,公众知情权在客观上已得到立法的初步认可。这种立法思路的好处是,预先圈定国家秘密可能存在的宽广领域,授权行政机关享有认定政府预算国家秘密的自由裁量权,这有助于实现对国家秘密的严格控制,确保国家安全利益最大化。
其中的一个重要拒绝理由就是:支出—经济分类账户内部缺乏相应的政府预算细目,无法提供所申请公开的政府预算信息。但在公法领域,普通公众之间则应当是无差别的权利主体,专家学者的职业界别不能构成其对政府预算信息享有优于普通公众知情权的实质性理由,他们与普通公众一样应当对政府预算信息享有同质等量的知情权。[10]但是,各国的立法例基本上都是以统一的知情权为立法对象,鲜有从权利主体、权利类型的角度细分立法的。据此,普通公众可以在一定环节参与政府的预算活动,或者当行政机关不公开相关预算信息时,可以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与行政机关直接交换意见。有些人在听明来意后,直接就挂断了电话。[25]但是,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新闻界舆论压力和国内政党斗争因素的推动下,公众知情权最终才在《信息自由法》中得以全面认可。
公务用车购置[科目编码全称:31013]、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科目编码全称:31019]。[26]而在中国,公众知情权有《宪法》的终极制度保障。
[40]参见蒋洪:《预算公开:规定动作还是自选动作》,《团结》2010年第3期。故此,设计公众预算知情权救济制度时,应先确定诉讼案件的法律性质,随后应当对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具体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如管辖法院、原告资格、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
[42]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以下9类信息:(1)军事计划、武器系统或军事行动信息。(3)情报活动(包括特种活动],情报活动和情报来源或方法,或者密码信息。
《条例》第9条是对主动公开信息的概括总结,这是必要的,但随之而来的不足是无法具体穷尽地罗列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型。试想,如果专家学者依据《条例》第13条申请公开政府预算信息,他们必须承担与普通公众相同的特殊需要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不会因为科研的特殊需要而向专家学者公开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政府预算信息。就权利类型而言,普通公众的究问权利设置明显单薄,仅享有一项申请公开权。在现行国家秘密法律制度框架下,如何进行立法改革以保障公众的政府预算信息知情权?对此,笔者建议,首先需修改《保密法》,适当压缩国家秘密的宽泛实体范围。
[6]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45页。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我国《预算法》应当明确承认公众对政府预算信息享有知情权,从法律位阶的角度提升公众预算知情权的保障水平。四、特殊需要举证责任制度检讨 《条例》规定公众获取政府预算信息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是主动公开。
[15]诉讼权则因特殊需要举证责任制度的约束,会受到实质性的制约。但是,若仔细审视《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学者们的上述观点似乎又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的规定延续了目前政府预算账户科目设计制度的立场和思路,未能真正贯彻落实该法第1条的立法宗旨,[19]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倡导建立的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指导思想也存在一定的距离。也有好多人甚至打电话回来投诉,说收到的都是重复的问卷,浪费他们的时间。对此,《条例》第13条形式上授权公众可以对所有政府预算信息申请公开,但是申请人却必须同时承担一项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对被申请公开的预算信息是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原因而构成特殊需要。国际经验表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事业的发端源头是公众知情权,发展动力也是公众知情权。
观察表1,公民对政府预算信息享有的程序性知情权可以细分为8项权利。[13]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4页。
所以,《条例》第13条科研的特殊需要列举规定在形式上是多余的,实质上是错误的。比如,《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知情权的法律责任之一是刑事责任。
然而,普通公众若想获得行政机关不主动公开的预算信息,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被动等待审查决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开始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1 留言